第三十四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健全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完善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对60岁以上人员每年发放不低于3600元居家养老护理补贴,住院时每年发放一次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护理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落实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 (四)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条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约谈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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