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政府网站显示,9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将延长产假九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意见稿提出,建立生育补贴制度。生育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公布的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提到,安徽省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人口形势极为严峻。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1年安徽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 网站公告原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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