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城市    201X-XX-XX    星期X    ---     今日温度:-----    风力:-----    风向:-----

灵想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00|回复: 0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复制链接]

759

主题

767

帖子

2537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2537
发表于 2023-4-12 18: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时候会发生危险行为,但不能判明确为何人所致,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对于这个不是非常的清楚,那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重庆刑事律师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小编提醒您,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楼主热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保护动物,关爱地球!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南京灵想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 苏ICP备17070589号-2 )|网站地图

GMT+8, 2025-5-15 13:11 , Processed in 0.315454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