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生育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怎么判?
妻子不愿生育丈夫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下面跟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近日,杨先生称,他今年40多岁,与妻子结婚5年有余,“我们感情一直很好,但美中不足的就是她一直不愿生育,可我却很想要自己的孩子,几次做她工作,她明确表示不愿生育。我认为她侵害了我的生育权,想起诉离婚,这样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云岩区法院法官回复,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你们感情尚未破裂,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要求离婚的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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